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政策

国家政策及标准

一、国务院政策

1.2022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卫健委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基本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2.2021年11月,国务院发表《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

3.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作出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部分种类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加强污泥、飞灰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4.2021年5月,国务院发布《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二、各部委政策

1.2022年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对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卫生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炉渣、飞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收集、贮存及处理。

2.202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卫健委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滤渗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3.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十八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大幅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置,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

4.2021年5月6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提出:补齐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短板。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时要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飞灰处置技术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技术应用和飞灰深井贮存技术应用,推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技术开发,探索利用预处理后的飞灰烧结制陶粒、作为掺合料制作混凝土等技术的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

5.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焚烧处置残渣(HW18)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满足相关要求后,水泥窑协同处置时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2020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高温处理、填埋处理的氯含量进行明确的限定。

7.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方案鼓励加快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的建设。

8.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先进实用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术”入选(第一批)目录。

9.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使用水洗工艺脱盐预处理”。

10.2018年6月,“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术”作为第一项鼓励推广应用技术,收录于工信部《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本)》。

11.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指出: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12.2017年10月,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研发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技术设备,重点推广水泥窑协同无害化处置成套技术装备。


三、地方政策

1.河北省

①2022年3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以废酸、飞灰、废盐、生物质等产生量大、难利用废物为重点,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建设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示范项目。

②2022年3月1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出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③2021年10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北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省危废收集体系全面覆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构建渠道多样、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体系,推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④2021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方案》,指出要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重点,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⑤2020年3月,河北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炉渣处置及管控的通知》,指出:加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理设施的建设;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选择科学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2.江西省

①2022年4月11日,江西省政府发布《江西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逐步改变全省以“固化+填埋”为主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方式,支持新建“飞灰预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项目,最大限度减少飞灰填埋处置量

②2020年5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新建省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

③2020年7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重点推进我省目前能力不足的废酸、工业废盐以及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处置项目。


3.山东省

①2022年4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鼓励垃圾焚烧飞灰新技术研发与创新

原文: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究,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重点解决飞灰、渗滤液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问题。

②2021年7月,山东省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③2018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中第三条(重要任务)第一款提出: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单位应优先采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焚烧飞灰技术是其重点推荐的技术。


4.浙江省

①2022年10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提出督促危险废物集中预处理、集中利用单位建立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加强水洗飞灰、精制废盐等预处理产物检测和管理。

②2022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 年)》,提出深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等地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或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项目;推动技术攻关,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废盐等资源化等方面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

③2022年7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建设一批高温熔融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工业废盐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④2022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提出聚焦“趋零填埋”目标,布局建设废盐、飞灰等填埋量较大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增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20万吨以上。

⑤2021年9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推广建设“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高温熔融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项目,指出到2025年底,努力实现危险废物“趋零填埋”。

⑥2018年6月,浙江省环保厅草拟了《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强调“着重抓好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重点推广应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飞灰水洗脱氯结晶并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


5.广东省

①2022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加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建设“无废城市”。加快建设全省铝灰渣、飞灰利用项目和珠海、揭阳、云浮等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指导珠三角相关地市开展“无废试验区”协同建设。

②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强调要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精准施策,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废物的处理问题,积极引入最新的处理技术。

③2018年4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深入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 85 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并落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费用,确保到 2020 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8%以上。完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到 2020年末 95%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6.河南省

①2022年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三)推动智能绿色升级。2.提升绿色水平。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到2025年,除应急和飞灰填埋场外,全省封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70座以上。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

2020年1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指出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鼓励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7.贵州省

①2022年11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明确飞灰处置途径,以市(州)为单位结合服务范围、运距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保障飞灰安全处置;②强化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规范化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监管。

②2022年7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出:①应聚焦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短板,推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构建渠道多样、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体系;②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原则上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医疗废物等为处置重点。

③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发布《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建立以焚烧为主体的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配套建设飞灰处置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加快消除渗漏污染和环境风险。

④2022年5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及需求推动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的区域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

⑤2022年4月,贵州省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黔东南自治州“黎从榕”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实施凯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等扩能工程和三穗、黎平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

⑥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提出要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8.上海市

     ①2023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重金属污泥、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机类危险废物多途径的利用处置,加快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到2025年,力争将生活垃圾焚烧二次污染物填埋率控制在2%以下。

②2022年9月,上海市委发布《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迈向建设美丽上海新征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应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此外,应完善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体系,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等专项整治。

③202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扎实推进上海市碳达峰工作,特制定《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①布局实施宝山再生资源利用中心等项目,协同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②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白名单制度,以废酸等危险废物和焚烧炉渣为重点,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协同处理机制和设施共建共享机制。

④202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①应加快推进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等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非填埋的利用处置设施;②强化老港、宝山市级基地托底保障功能,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机类危险废物多途径的利用处置,研究推动高温熔融、等离子等先进技术应用;③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灰渣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022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应推进飞灰、废酸等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应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飞灰、废酸等危险废物项目建设。


9.其他省份

2023年2月24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全面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2023年2月9日,江苏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提出要深化“绿岛”建设,推进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2023年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底色,加快提高焚烧飞、渗滤液、填埋气、沼渣、沼液等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

2022年9月3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①稳步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加快北部、西南部农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②探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熔融、水洗+水泥窑协同等技术路径;③推进焚烧飞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和研发

202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提出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022年6月23日,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飞灰处置技术研发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

2022年4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目前甘肃省内暂无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

2022年11月,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发布《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全面强化监督管理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2022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提出:①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②依托垃圾填埋场处理飞灰和炉渣的,要重点加强飞灰填埋区雨污分流和防渗设施建设。

2022年1月19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废酸、飞灰、废盐、生物质、炉渣等产生量大、难利用废物为重点,加大技术研发,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

2021年11月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支持水泥窑优先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并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砷渣、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021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广西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技术研发,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指出要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冶炼废渣、砷渣、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2021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指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

2018年1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指出:“江苏五市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着重解决飞灰等危险废物。”

2018年5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到2022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万吨/年”。